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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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让合法权益早点“回家”
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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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起诉维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能够马上实现,如果需要合法权益及早“回家”,受害者须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那么,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申请先予执行呢?
  
  治病无钱,赔偿款项先执行
  案例:受害人李某为他人扛木头时受伤致半身瘫痪,将侵权人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10万元。一审判决因被告上诉尚未生效,李某的病情却突然恶化,因无钱医治而生命垂危。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在3天时间内先予执行到位3万元,让生命垂危的李某摆脱了困境。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李某无钱治病,赔偿款对李某来说是一笔“救命钱”,若不先予执行,甚至可能危及李某的生命。法院应李某的申请先予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施工受阻,侵权行为先停止
  案例:龙赵两家相邻。赵某在修房时,因降雨、加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因两家协商未成,龙某发动亲属到现场阻止施工。施工被阻两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某停止侵害。龙某获悉后亦诉请法院判决赵某停止侵害行为。两人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要求龙某停止阻工行为,同时要求赵某采取防范措施。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赵某修建房屋,施工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施工时若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也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生活拮据,劳动报酬先支付
  案例:原告侯某、杨某与被告某砖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砖机、轮窑生产承包合同。年底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73104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承包合同纠纷立案。立案当日,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被告的部分成品砖予以查封变卖。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本案的实质是追索劳动报酬,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范围,这有力保护了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经营困难,保险理赔先到位
  案例:两个月前,刘某的一辆货车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坏,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受损货车修好后,因肇事方下落不明,保险公司不愿理赔,刘某又无钱垫付2万多元的修理费用,修理厂拒绝刘某提车。为此,刘某以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同时对保险理赔费用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刘某用先予执行到位的理赔款提车后,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刘某请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车辆修理费,目的是为了尽快恢复生产,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辛祥)